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守护宝宝口粮的安全底线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祖国未来的特殊食品。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乳业基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节实行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旨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一、经营资质要求
- 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
- 经营项目应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或“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 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货查验与记录
- 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
- 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统一进行进货记录,所属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
三、销售管理要求
- 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设置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字样。
- 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混放销售。
- 应当设立明确的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区分婴幼儿配方乳粉与普通食品。
- 销售时应当准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适用年龄、使用方法等,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功效。
-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标签与说明书要求
-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注册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内容。
-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有中文标签,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储存与运输要求
- 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日晒、雨淋、污染,确保产品符合储存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
- 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七、追溯与召回
- 经营者应当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 发现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追回已售出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进货查验、销售管理、标签标识等。
- 对违反本清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的出台,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清单要求,诚信自律,共同守护婴幼儿“口粮”的安全,让每一罐奶粉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个家庭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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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4 07:43:48